三重簡易庭100年度重小字第1918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小字第1918號
法定代理人  賴文斌
訴訟代理人  賴韋廷
被   告  連忠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月17日下午2時30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書記官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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