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0年度鳳補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鳳補字第394號
原   告  蔡鳳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 鐘秀連鐘昭慶 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請求返還之土地
價值及房屋課稅現值計算,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61,600元
(計算式:系爭高雄市○○區○○○段○○○○○號土地之公告現值
21,000元x面積200平方公尺+高雄市○○區○○路133之1號
房屋課稅現值61,600元==4,261,6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273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忠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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