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士小調字第896號
聲 請 人 宏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基隆市,有起訴狀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
果一件在卷可佐,而侵權行為地則位於台北市○○區○○○
路○段○○○號5樓之1之聲請人「北基處」辦事處,依民事
訴訟法第1條第1項及第15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基
隆地方法院或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台灣台北地方
法院之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8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