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78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782號聲請人甲○○
樓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399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5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鳳珠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7月21日
書記官曾寶生┌────────────────────────────────────────────────────────┐│附表:95年度除字第178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 張碧姬 │華南商業銀行 圓山分 │94年9月30日│20,000元│DC0000000│││││行│││││├──┼─────────┼─────────┼───────────┼─────────┼────────┼──┤│002│ 連國強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龍│94年9月10日│39,650元│LS0000000│││││山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