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6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68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另有被告其他裁判上一罪犯罪事實經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而有再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5年2月9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24日
鳳山刑事笫一庭法官林永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月24日
書記官李祥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