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家訴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家訴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遺產繼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訴字第149號上訴人即原告癸○○○
戊○○庚○○丁○○己○○○丙○○甲○○乙○○壬○○兼上九人共同訴訟代理人辛○○上訴人(即原告)與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省南區辦事處間請求確認遺產繼承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95,734元,應徵第2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26,7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柯盛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月24日
書記官鄭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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