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5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5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52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柯明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字第4938號、105年度執聲字第16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柯明振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柯明振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郭德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鄭淑英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附表:受刑人柯明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4次)│││├──────┼─────────┼─────────┼─────────┤│犯罪日期│103年11月25日、│102年05月13日│104年03月30日│││104年05月12日、│││││104年05月13日(2次│││││)│││├──────┼─────────┼─────────┼─────────┤│偵察(自訴)│台中地檢署104年度│台中地檢署104年度│台中地檢署104年度││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12626號│偵字第12626號│偵字第23556號│├──┬───┼─────────┼─────────┼─────────┤│最後│法院│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104年度豐簡字第333│104年度豐簡字第333│104年度審簡字第││││號│號│1341號││├───┼─────────┼─────────┼─────────┤││判決日│104年7月9日│104年7月9日│104年12月30日│││期││││├──┼───┼─────────┼─────────┼─────────┤│確定│法院│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判決├───┼─────────┼─────────┼─────────┤││案號│104年度豐簡字第333│104年度豐簡字第333│104年度審簡字第││││號│號│1341號││├───┼─────────┼─────────┼─────────┤││判決日│104年7月27日│104年7月27日│105年度1月30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台中地檢署104年度│台中地檢署104年度│台中地檢署105年度│││執字第10582號│執字第10582號│執字第4938號││├─────────┼─────────┤│││編號1至2經定刑為1│編號1至2經定刑為1││││年6月(刑期:104.│年6月(刑期:104.││││7.27~105.11.12)│7.27~105.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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