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國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國字第10號原告 黃典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等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75萬0,4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4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心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書記官林沂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