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193號原告天天新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旭勛 被告豐永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長青 被告 方柔涵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等連帶將 蕭旭勳 名下被告永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股東職稱及出資額新臺幣(下同)360萬元之登記塗銷,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涉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上開股東出資額為斷,核定為3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書記官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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