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訴字第17號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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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交訴字第17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103年度交訴字第17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温志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蔡文亮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起訴案號:103年度偵字第1301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上午11時許,在本院第2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書記官黃雅琦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温志憲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傷而逃逸,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温志憲於民國102年10月7日上午7時39分許,無照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在苗栗縣○○鎮○○街○○○號前,由路旁駛入車道欲左轉彎迴轉時,未注意車前狀況,撞及同向前方由 吳德雄 所騎乘後載其孫女 吳璟彤 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致吳德雄受有四肢多處挫擦傷、瘀腫等傷害,吳璟彤則受有前額擦傷、腳踝擦傷等傷害(過失傷害部分,均未據告訴)。詎温志憲於駕車肇事致人受傷後,未下車救護或報警處理,竟基於肇事逃逸之犯意,駕駛該輛自用小客車離開現場逃逸無蹤。嗣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竹南派出所員警,經調閱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循線查獲温志憲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報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185條之4。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若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書記官黃雅琦審判長法官柳章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
書記官黃雅琦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遺棄罪)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