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訴易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訴易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易字第36號原告 郭林明楓 被告 顏永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素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書記官高曉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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