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3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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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312號原告 施羽霖 訴訟代理人 鄭聿珊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侯瓔旂 、 陳柏材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0萬元【詳見起訴狀之訴訟標的金額欄所載】,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
書記官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