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3年度新小字第87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九十三年度新小字第八七八號
  原   告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仟肆佰柒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柒仟捌佰零玖元,自民國九
十三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夏明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
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彭建山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