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法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捐助章程變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22號聲請人 葉林月昭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大葉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大葉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為如附件所示修正後條文。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大葉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依財團法人法第67條第1項規定,修正如附件所示之捐助章程條文,經109年1月21日第九屆第五次董事會決議通過,並依教育部109年2月15日臺教社㈢字第1090014729號函說明三辦理,業經教育部於109年3月5日以臺教社㈢字第1090031480號函許可變更,爰依法聲請准予變更該條文等語,並提出教育部前開、財團法人大葉文教基金會第九屆第五次董事會會議記錄、財團法人大葉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109年1月21日第六次修訂)及財團法人大葉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為憑,經核與首揭條文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于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書記官魏嘉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