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28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28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2851號債權人 林靖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桂香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債務人黃桂香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
人記事均勿省略),因依臺端聲請狀所載,債務人之住所為南投縣,非屬本院管轄,又因債權人未陳報債務人之身分證字號,本院無從查詢其個人資料以確認管轄權之有無。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於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8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8月4日
書記官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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