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28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28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2853號債權人 惠宇 原山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覃照 幃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紀嘉雄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 覃照幃 為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之釋明資料,並載明任
期。(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㈡提出債務人紀嘉雄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門牌:臺中市○○區○○路○段0000號8樓之11)。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8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8月4日
書記官鄭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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