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245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樓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字第2458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9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9月17日下午5時在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勻睿
  書 記 官 王楨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叁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叁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為此
爰依利益償還請求權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情,業據其提出
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乙紙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對原告之上開主張應視同自認,本院
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王楨珍
法官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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