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建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建字第112號原告彥駿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邱鎮北 律師
莊守禮 律師被告寶盛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邱昱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六月十五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鄧德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
書記官林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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