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8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890號聲請人明達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6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4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朱漢寶
法官黃呈熹法官陳雯珊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
書記官陳彥樺┌────────────────────────────────────────────────────────┐│附表:98年度除字第89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 林信志 │華南商業銀行 忠孝東 │97年11月24日│6,000元│XC0000000│││││路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