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57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574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曾佩琦
法官陳姵君法官郭書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美虹中華民國97年3月5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57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574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曾佩琦
法官陳姵君法官郭書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美虹中華民國97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