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271號原告子○○
乙○○丙○○戊○○丁○○壬○○癸○○己○○寅○○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鴻謀 律師複代理人 陳育仁 律師
甲○○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法定代理人庚○○訴訟代理人丑○○複代理人辛○○被告沙鹿鎮公所法定代理人卯○○訴訟代理人 李慶松 律師複代理人 蔡瑞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2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二項中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3月5日
書記官楊家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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