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0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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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0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028號上訴人即被告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即被告丙○○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因96年度訴字第2028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419,4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慧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3月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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