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字第1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字第1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證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一二九○號
上訴人乙○送達代收人 陳石山 律師右當事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返還證書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經查上訴人請求返還居住憑證,係屬財產權訴訟,上訴人未陳報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或上訴人就訴訟標的可受利益之客觀價額,俾為核定其訴訟標的金(價)額之依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吳景源
法官滕允潔法官連正義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書記官張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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