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1248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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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訴字第124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農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二四八號
原告甲○○○右原告因農保事件,不服行政院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院臺訴字第0九二000六一二八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左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該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一、按勞工保險局分受內政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委託,辦理農民健康保險業務及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業務,依訴願法第九條規定,勞工保險局辦理上開受託業務所為之行政處分,應分別視為委託機關內政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行政處分。原告就勞工保險局九十一年八月六日保受承字第0九一六0四一三八七0號函核定取消其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資格及繳還溢領老農津貼之處分,不服行政院駁回其訴願之決定,依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應以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即委託機關內政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被告,惟原告僅列內政部為被告,自有未合。
二、原告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繕本二份。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一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吳慧娟法官蕭惠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日
書記官李淑貞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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