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小補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補字第296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明來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