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13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於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四日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意見後,已於九十四年十月十四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有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之法定原因,爰撤銷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1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蘇素娥
法官林怡秀法官官信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君中華民國94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