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7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益成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益成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益成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奕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張宏清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2年2月15日│102年6月15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2年度毒偵字第535號│102年度毒偵字第752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訴字第324號│102年度訴字第568號││實├────┼────────────┼────────────┤│審│判決日期│102年7月5日│102年11月15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864號│102年度訴字第568號││決├────┼────────────┼────────────┤││確定日期│102年11月5日│102年11月15日│├────┴────┼────────────┼────────────┤│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2393號│103年度執字第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