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建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建字第223號上訴人即原告 邱郁婷 訴訟代理人 王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笙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上訴人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上訴人宏笙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7299,被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然上訴人僅就應繳交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433,333元,應繳一審裁判費15,25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後,尚應補繳14,756元【計算式:15,256-500=14,756】,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
工程法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
書記官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