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7722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77223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法定代理人  許仕楓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賴泓豪   

           住同上

債 務 人  陳崇偉   住○○市○○區○○街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經查債務人居住於基隆市,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呂耘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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