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重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12號原告 謝汶錤 訴訟代理人 許如宛 被告 莊士國
莊育郎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12月18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17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玉完
法官匡偉法官曾部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書記官朱家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