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婚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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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婚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婚字第188號
110年度家親聲字第313號110年度家訴字第27、43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 律師複代理人 張又仁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路春鴻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下午2時30分於本院家事第25法庭(地址:新竹縣○○市○○路○段000號)進行言詞辯論(被告應親自到庭,原告應以視訊連線出庭陳述,並由被告確認視訊中之人是否為原告本人,另原告應備妥傳真機,以便傳真和解筆錄簽名後再回傳本院)。
理由本件原告請求離婚等事件審理後,於民國111年2月18日辯論終結並定於111年3月8日上午11時宣判,因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具狀陳稱兩造同意並期望以訴訟上和解方式,就全部案件達成和解,聲請本院再開辯論期日,是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
主文第1、2項所示。中華民國111年3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建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日
書記官林毓青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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