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補字第108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1083號
原   告  吳宜蓁
            2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筠儒 即松夯蓋飯拉麵燒烤店間請求給付薪資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5,6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惟本件原告係起訴向被告請求給付工資,依勞資
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爰暫免徵收其中二分之一裁判費,是
本件先行徵收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第436之23準用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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