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簡補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補字第61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訴訟代理人  鄭世彬
被   告  郭汶鑫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汶鑫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00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00元。本件業經調解不成立,依同法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敏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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