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因竊盜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31號原告香港商藍鐘商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代表人 貝平安 原告 黃子玲 被告 吳秋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易字第1098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諾樺
法官何孟璁法官林彥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尚諭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