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8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827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涂志翔 追加被告上達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令宜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57條規定,訴之變更或追加,如新訴不得行同種之訴訟程序者,不得為之。
二、查原告雖於原訴追加被告上達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為被告,並變更原訴之聲明,但原告所提原訴,乃係以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為請求權基礎而提出者,為應適用一般訴訟程序之訴,原告所提追加之訴,乃係以票據關係為請求權基礎而提出者,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原訴與追加之訴既應適用兩種不同訴訟程序,按諸前開說明,原告所提追加之訴即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趙雪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書記官曾鈺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