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法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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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法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法字第6號聲請人 林世宗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台北海洋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為台北海洋學校財團法人之董事長,茲因該法人捐助章程有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之處,業經民國106年8月24日經董事會決議修改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並提出教育部書函、第16屆第3次董事會議紀錄、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准許變更如附表所示之章程部分,僅係修正財團法人學校名稱、地址及主管機關名稱,均為無關乎組織、管理方法或維持財團目的之文字修正,核與財團法人之「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等均無涉,依前揭說明,屬無庸法院裁定許可之事項,其聲請應予駁回。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書記官施盈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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