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19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1985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債務人 洪秀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柒仟柒佰玖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11985號(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編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號(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00157,793元110年8月12日1.845110年9月13日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