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43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14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簡字第143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昭松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47086號、111年度偵字第11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洪昭松竊盜,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竊盜,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保溫手提袋壹個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第3行「鑰匙1副」更正為「鑰匙1串(包含機車鑰匙1把、住家鑰匙3把)」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有多次竊盜前科,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素行未臻良好,以刑罰矯正被告之法治觀念需求確實存在;再衡量被告年逾60歲,不思悔悟,復為本案2次竊盜犯行,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利觀念,危害告訴人、被害人之財產法益,破壞社會秩序,所為實不可取,兼衡其2次犯行所竊取財物之價值非鉅,並考量被告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自 陳無業 、家境勉持、犯後坦承犯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被告於附表編號一所竊得之保溫手提袋1個,未據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另被告於附表編號二所竊得之被害人之鑰匙1串(共4支)亦未據扣案,本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惟考量犯罪所得鑰匙4支價值低微,縱予以沒收,亦未必能對被告產生阻止再犯之效果,如為此啟動刑事沒收或追徵程序,反增加執行之勞費,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為沒收或追徵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第51條第7款、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曾開源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朱學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家偉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47086號111年度偵字第1154號
被告洪昭松男61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洪昭松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附表所示之地點,徒手竊取附表所示之財物,得手後迅速逃逸,並將竊得物品隨意丟棄在不明地點。嗣附表所示之人發覺遭竊,報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 呂俊諺 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洪昭松於警詢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呂俊諺於警詢中之指訴、被害人 林建嶢 於警詢中之指述內容相符,並有監視錄影檔案翻拍照片共12張存卷可佐,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被告所為上述2次竊盜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被告所竊取之鑰匙1副與保溫手提袋1個,均為其犯罪所得,然因遭丟棄致無法發還,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及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
檢察官曾開源附表編號告訴人被害人犯罪時間犯罪地點竊取物品贓物價值(新台幣)案件一被害人林建嶢110年5月26日3時2分許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與178號間某巷保溫手提袋1個900元110年度偵字第47086號二告訴人呂俊諺110年9月30日18時36分許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鑰匙1串(共4支)不詳111年度偵字第11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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