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上訴字第13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準強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133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號現選任辯護人 朱從龍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準強盜案件,不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胡森田法官蕭錦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次芬中華民國95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