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90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李百峯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勝琛
法官連雅婷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美鄉中華民國95年7月4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90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李百峯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勝琛
法官連雅婷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美鄉中華民國95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