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4402號債權人 陳桂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泯碩有限公司、 楊雅惠 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相對人泯碩有限公司業經經濟部業於民國103年11月18日經授中字第1030784113號函准解散,應行清算。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清算人者,依公司法第113準用第79條規定,以全體股東為其清算人即法定代理人。
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
書記官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