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38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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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3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386號聲請人 李榮和 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李孟哲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發生車禍受傷,故檢附診斷證明書向法院請假3個月不在家,因此對於法院通知傳票並未收到,在前次交保後於不知情之情況下被通緝到案,因家中尚有3位子女及85歲老母待扶養,家中經濟支柱者之前妻目前又無業,爰請求交保候傳等語。
二、經查:㈠本件本院於100年6月22日同時定100年7月20日及8月3日之下
午2時30分,分兩次庭期分批傳訊證人到場審理,亦於同日製作前開兩期日之相關到場人之傳票同次送達,被告上開兩期日之傳票均於100年7月1日寄存於學甲派出所,有本院審理單、相關到場人之送達回證在卷可稽。被告於100年7月20日上午2時30分遵期到場,有該期日報到單在卷可按,顯見本院100年8月3日下午2時30分庭期之傳票,被告亦應已收受。詎被告於100年7月20日庭期後,於100年7月28日寫1紙信箴,向本院稱其因頭痛頭暈、胸腔異常疼痛、右手肩部酸、痛、麻需要休養為由,指稱自100年8月3日起至100年11月3日止向法院請假,並檢附新樓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為憑,本院於同年8月2日收受,有該信箴及其上所附本院收文章可稽。經本院核閱被告提出之診斷證明,其上所載被告因頭部外傷、右鎖骨閉鎖性骨折及胸部、右腳挫傷及擦傷等傷,於l00年4月20日急診入院,經於4月22日以開放性復位骨內固定手術後,被告自4月20日住院至4月25日共6日。被告自受傷急診出院迄同年7月20日本院開庭時已歷3個月,其於7月20日出庭時,並未陳明身體有何病痛,且對證人之證述,能當庭詳為指駁,有該日筆錄在卷可引,其4月20日所受之傷顯未影響其於7月20日出庭受審。故被告提出4月20日受傷之診斷證明顯實難引為其於7月20日庭期後無法到庭之證明,而被告復未檢具7月20日之後因病痛無法到場之另份診斷證明,其向本院請求自100年8月3日至同年11月3日因病無法到場,即無合理依據,依法難認有何正當理由。被告既已合法收受8月3日庭期之通知,復無正當理由於8月3日不到場,本院於100年8月2日收受被告上開請假信箴後即請書記官以電話連繫被告於8月3日遵期到場,因被告無法連絡,書記官於8月2日下午5時30分連絡被告辯護人,由辯護人助理接聽,並表示會轉達被告,有本院電話紀錄在卷可參。詎被告100年8月3日猶未到場,本院於100年8月3日先行限制被告出境及出海,並指定於8月17日下午2時30分另次期日前拘提被告到場。被告於8月15日經警方執行拘提後,以李榮和住居所大門深鎖,且大量信件掉落,經詢問鄰居表示李榮和7月份離家至今未歸,李榮和現行方不明,執行拘提未獲,有拘提報告在卷可證。被告以車禍受傷,向本院請假3個月,因不在家故未收受傳票云云,與上開事實不符,難認有據。
㈡被告嗣因傳拘無著,且經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場,被告與
具保人均未到場後,認被告顯已逃亡,本院裁定沒入保證金後於100年9月20日對被告發布通緝。100年10月25日被告於國道3號古坑服務區經警緝獲後解送本院訊問,被告自陳其知道本件尚未審結,因自認有請假故未與律師連絡,其不在家期間均在溪頭及阿里山,希望能以大自然療癒其傷痛。本院以其經通緝到案,且通緝期間流連阿里山、溪頭山區,有事實足認其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裁定羈押,詳本院100年10月25日訊問筆錄。被告於本件審理之初即聘請律師為其辯護,並非全無法律常識之人,亦非法律上無可諮詢之人,其於案件未審結前,於100年7月20日猶能到場受審,卻於該期日後,未與律師商討即任意檢附3個月前受傷之診斷證明自行以信件向法院請假,且隨即離家,躲匿在山區,之後未再與自己選任之辯護人連絡,致本院無法合法傳喚到場,故本院認其有逃亡之事實而裁定羈押。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100年11月24日審理期日即口頭請求撤銷羈押,具保候傳,本院經合議庭合議後認為:「辯護人、被告請求撤銷羈押,本院認為手機既然要再送鑑定,本件訴訟程序尚未完結,被告原逃亡羈押之理由並未消滅,請求撤銷羈押部分駁回」。本件被告於本院合議庭裁定駁回具保聲請同日,復具狀聲請具保,惟本案業經本院合議庭判斷結果,認為上述情形仍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被告無應具保撤銷羈押之法定事由,則聲請人以前揭理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鄧希賢
法官高如宜法官陳振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雅雲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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