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8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875號原告國立臺灣大學法定代理人 楊泮池 訴訟代理人 黃鈺華 律師被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大分行法定代理人 鄭敏伶 訴訟代理人 侯水深 律師
張沐芝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家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