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315號原告昌運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號4樓之5法定代理人 林展瑞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吳建邦 住同上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私立臺中市百齡社會福利事業管理會黃重義林嘉郎 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213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所請求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75,733,63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75,19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474,6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惠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書記官鄭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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