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3146號
原告 葉一麟
訴訟代理人 張家榛 律師
陳星年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亞勤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1,0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廖純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
書記官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