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314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3146號

原告 葉一麟

訴訟代理人 張家榛 律師

陳星年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亞勤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1,0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廖純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

書記官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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