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再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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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再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再國字第1號再審原告乙○○再審原告因與相對人甲000000000間國家賠償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00,0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25,26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9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敬修
法官張靜女法官劉勝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10日
書記官李翠齡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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