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訴字第4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424號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75號,中華民國94年12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長溪
法官林俊益法官陳春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家敏中華民國95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