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重勞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勞訴字第5號原告 吳文憲
鄭慧娟 吳炎仁 林慧伶 吳明珠 吳玉蘭 陳瓊珍 鍾義財 高健棠 莊春滿 王月香 共同訴訟代理人 涂惠民 律師被告剛恆毅學校財團法人新北市天主教恆毅高級中學法定代理人 陳海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又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14分別定有明文。復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亦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吳文憲3,627,264元及利息部分。㈡被告應給付原告鄭慧娟3,200,90
5元及利息部分。㈢被告應給付原告吳炎仁4,487,963元及利息部分。㈣被告應給付原告林慧伶2,279,346元及利息部分。㈤被告應給付原告吳明珠2,166,404元及利息部分。㈥被告應給付原告吳玉蘭1,622,497元及利息部分。㈦被告應給付原告陳瓊珍1,269,814元及利息部分。㈧被告應給付原告鍾義財1,282,182元及利息部分。㈨被告應給付原告高健棠1,203,088元及利息部分。㈩被告應給付原告莊春滿292,535元及利息部分。被告應給付原告王月香237,355元及利息部分。被告應向勞工保險局提繳71,390元,至原告鍾義財之勞工退休金專戶內。被告應向勞工保險局提繳201,516元,至原告高健棠之勞工退休金專戶內。
被告應向勞工保險局提繳20,342元,至原告莊春滿之勞工退休金專戶內。被告應向勞工保險局提繳12,846元,至原告王月香之勞工退休金專戶內。被告應出具原告等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載明離職日期:民國105年11月30日、離職原因為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第6款規定)予原告等11人。而原告請求之項目、金額,如附表所示,經核原告請求平日加班費及假日加班工資合計10,562,818元(10,191,731+371,087=10,562,818),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5,016元,因具有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所規定工資之性質,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就此部分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2分之1即52,508元;又就原告其餘請求「資遣費」、「退休金」、「年終獎金」、「老年給付賠償」等項目,合計11,106,535元(7,018,964+2,827,
314+704,777+555,480=11,106,535),及關於「提撥勞工退休金」合計306,094元,因不具有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所規定工資之性質,自無前述暫免徵收裁判費2分之1規定之適用,且原告聲明第12至15項請求提撥勞工退休金部分,難認與聲明第1至11項之訴訟標的有何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之關係,是其價額自應合併計算之,本件聲明第1至15項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1,975,447元(10,562,818+11,106,535+306,094=21,975,
447),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5,424元,惟須扣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應暫免徵收之裁判費52,508元,是原告聲明第1至15項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52,916元。又原告聲明第16項請求分別發給原告等11人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此部分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且請求者有11人,訴訟標的自不相同,應各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合計33,000元。從而,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5,916元(152,916+33,000=185,916)。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
書記官林翠茹附表:(單位:元/新臺幣)┌─┬───┬────┬────┬────┬────┬────┬────┬────┐│編│姓名│平日│假日│資遣費│退休金│年終獎金│補提繳勞│老年給││號││加班費│加班工資││││工退休金│付賠償│├─┼───┼────┼────┼────┼────┼────┼────┼────┤│1│吳文憲│0000000│59692│0000000││104220│││├─┼───┼────┼────┼────┼────┼────┼────┼────┤│2│鄭慧娟│0000000│52248│0000000││91332│││├─┼───┼────┼────┼────┼────┼────┼────┼────┤│3│吳炎仁│0000000│51560││0000000│90050│││├─┼───┼────┼────┼────┼────┼────┼────┼────┤│4│林慧伶│0000000│37138│0000000││65489│││├─┼───┼────┼────┼────┼────┼────┼────┼────┤│5│吳明珠│753826│29257│776475││51366││555480│├─┼───┼────┼────┼────┼────┼────┼────┼────┤│6│吳玉蘭│749805│29879│789862││52951│││├─┼───┼────┼────┼────┼────┼────┼────┼────┤│7│陳瓊珍│682477│26328│514726││46283│││├─┼───┼────┼────┼────┼────┼────┼────┼────┤│8│鍾義財│852458│34635│334398││60691│71390││├─┼───┼────┼────┼────┼────┼────┼────┼────┤│9│高健棠│811098│33296│299528││59166│201516││├─┼───┼────┼────┼────┼────┼────┼────┼────┤│10│莊春滿│208568│9054│32934││41979│20342││├─┼───┼────┼────┼────┼────┼────┼────┼────┤│11│王月香│164497│8000│23608││451250│12846││├─┼───┼────┼────┼────┼────┼────┼────┼────┤││總計│00000000│371087│0000000│0000000│704777│306094│5554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