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275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審易字第27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審易字第275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煥良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4年度毒偵字第4201號、104年度偵字第21797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持有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均沒收銷燬之。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
一、甲○○前於民國93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3年度毒聲字第16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3年8月18日釋放出所執行完畢,此次施用毒品犯行,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3年度毒偵字第41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於94年間(即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4年度竹簡字第4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本案不構成累犯)。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所列管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及施用,且對於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及持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該條例第10條第2項及第11條第1項、第2項分別有處罰規定。詎其仍不知悛悔,分別為下列之犯行:
㈠甲○○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4年
8月24日晚間6時許,在桃園市龍潭區某公司之宿舍內,以玻璃球燒烤並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㈡甲○○基於同時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持有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4年8月25日凌晨1時30分許,在新竹市○○街某電子遊戲場內,向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阿州」之成年男子(下稱「阿州」),以新臺幣500元之代價,購買並收受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及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且自該時起即無故持有之。嗣於翌日(即104年8月26日)凌晨2時3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段000號前為警查獲,並扣得上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移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臺灣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揭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業據被告分別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104年度毒偵字第4201號卷【下稱毒偵卷】第7頁背面、第39-40頁,本院卷第20頁背面-第21頁、第23頁背面-第24頁),復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現場及扣案物照片、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尿液編號:104-L267,毒品編號:104-LL267、104-LL267-1)、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4年9月8日出具之UL/2015/00000000濫用藥物檢驗報告等附卷可稽(見毒偵卷第14-17頁、第19頁、第22頁、第50頁),又被告為警查獲時扣得之白色粉末1包、透明結晶1包,經送驗結果,確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附表「鑑驗報告」欄所示之檢驗報告附卷足參,是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足堪採信。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揭犯行,已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就事實欄一、㈠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就事實欄一、㈡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同條第
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㈡事實欄一、㈠中,被告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㈢事實欄一、㈡中,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陳:「扣案之甲
基安非他命及海洛因各一包是否為你所有……?)都是我的,是我跟一個叫『阿州』的人買的。」等語明確(見本院卷第21頁),此核與被告於警詢所述之情節大致相符(見毒偵卷第7頁背面),被告向「阿州」購買,而同時取得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及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乙節可堪認定。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持有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
1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處斷。公訴意旨雖認被告分別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應予分論併罰云云,惟全卷無證據足資證明被告係分開取得而分別持有上開毒品,是此部分尚乏依據,併此敘明。
㈣被告所犯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及持有第一級毒品罪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㈤被告前於100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竹簡字第9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經入監執行後,於101年8月31日刑期期滿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2罪,均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各加重其刑。
㈥爰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戒癮處分及法院判處罪刑
確定,本應徹底戒絕毒癮,詎其竟未能自新,仍一再施用足以導致人體機能發生依賴性、成癮性及抗藥性等障礙之第二級毒品,戕害自身健康,漠視法令禁制,所為誠屬不當,再參酌被告本次遭查獲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數量雖非甚鉅,然依其同時為警查獲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觀,可見其並無戒絕施用毒品之心,另審酌其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及其高職畢業,自承現有正當職業之智識程度與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13頁、第24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就各宣告刑與所定應執行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㈦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1包,均係事實欄一、㈡所示,被告持有而為警所查獲之毒品,此業經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陳明確(見本院卷第21頁),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於被告所犯持有第一級毒品罪之罪項下宣告沒收銷燬之,又因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概認屬毒品之部分,一併予以沒收銷燬。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陳雅詩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5年3月10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郭俊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徐珮綾中華民國105年3月1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檢出成分│用途│鑑驗報告│├──┼────┼───────┼─────┼───────┼─────────┤│一│白色粉末│壹包(驗餘毛重│檢出第一級│被告持有而為警│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零點貳肆肆捌公│毒品海洛因│查獲之第一級毒│限公司104年9月8││││克)│成分│品海洛因│日出具之UL/2015/80│││││││800001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見毒偵字卷第│││││││51頁)│├──┼────┼───────┼─────┼───────┼─────────┤│二│透明結晶│壹包(驗餘毛重│檢出第二級│被告持有而為警│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零點叁玖叁叁公│毒品甲基安│查獲之第二級毒│限公司104年9月8││││克)│非他命成分│品甲基安非他命│日出具之UL/2015/80│││││││801001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見毒偵字卷第│││││││5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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