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4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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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4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456號原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訴訟代理人 洪基菁 被告 王聖文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3352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者,由院長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核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以合議裁定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游士珺
法官溫宗玲法官梁夢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穗筠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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